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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事项确实存在,然而,工资发放过程中如无依法扣取税款,则需补充支付相应税费。不论企业选择何种方式支付劳动者薪酬,均有责任代扣其个人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个人应负担部分。因此,即便采用个人账户方式向劳动者发放现金工资,仍须按章扣除相关税费。若企业未能依法向员工申报税款,或有意为之编造虚假工资报表,进行逃税、漏税等行为,那么这将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工资、薪金所得款项,需以月度总收入减去3500元法定抵扣费用之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024-08-05 16: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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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税收优惠或减免项目。但若在发放工资时未扣除相关税款,便需进行补缴。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向员工支付薪酬,都必须代扣员工应付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简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因此,即便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员工发放工资,照样也须进行相应的税务扣除。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为员工申报纳税,抑或是在其工资申报中弄虚作假,擅自逃避税款,这才构成了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以当月收入总额减去法定标准的3,500元之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2024-08-05 15:3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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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存在优惠或豁免的情况。但是,若工资在发放时未进行税收扣除,则员工可能需要补交相应的税款。无论如何,无论用人单位选择何种形式支付雇员薪酬,都必须按照相关法规替雇员代管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因此,即便是采用个人账户向雇员支付工资,同样需要进行相应的扣除。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雇员的工资收入,或者在企业申报的薪资状况上弄虚作假,逃避税收的行为,便可被视为违法行为了。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需以每月收入额在此基础上减去起征点三千五百元之后的剩余金额来计算。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024-08-05 14:03: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