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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来看,答案为“否定”。资深律师在此做出专业的解析:一旦确定了信用卡的贷款期限,那么借款人在这一周期以内是无法自主申明并更改该期限的。倘若出现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借款人选择使用缩短还款期限的选项时,系统将依据其所获偿还金额来自动生成余下所需的还款期数。对于贷款期限缩减这一金融服务事务,请各位申请人谨慎地进行全面考虑,并特别注意一旦办理完成之后就无法再恢复至原来的贷款期限,同时也没有可能进行展期处理。
2024-08-04 10:4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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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述:从现行规定来看,显然是不被允许的。我们可以理解为,借款方在签订信贷协议之后,就不能再随意更改贷款期限了。如果在偿还信贷过程中出现提前还款现象,借款方若选择压缩贷款期限的话,那么由相关系统将会根据还款数额自动计算出剩余应还期数。对于是否要进行贷款期限压缩业务,建议您务必详加考虑。一旦决定进行此类操作后,将无法再恢复到原来的贷款期限,而且也不能再行展期。
2024-08-04 09:0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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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结论:明确的告诉您,这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信息显示,在成功获得贷款之后,借款人无权在此基础上自行变更贷款期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需要提前还款,借款人有可能选择缩短还款周期,对于这种情况,系统会按照还款金额自动计算并得出剩余的还款期数。请注意,针对贷款压缩业务要谨慎对待,一旦做出决定且办理成功,就无法再次恢复至原先的贷款期限,同时也无法进行展期。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024-08-04 07:03: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