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机动车碰撞事故中,如果行为人在车辆被刮擦后擅自离去,并不代表该行为就是肇事逃逸。实际上,这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在不知情或者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之下离开现场,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逃逸。换句话说,这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意愿去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知情或者明知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那就意味着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因此可以判定为肇事逃逸。
符合逃逸构成要素的情况主要包括:
1.明确知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驾驶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对于自己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持有异议,直接开车离开事故现场;
3.具有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嫌疑,虽然拨打报警电话,但却拒不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之后再返回;
4.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却未向警方报案且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医院;
5.即使把伤员送到了医院,但却留下虚假的名字、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而离开医院;
6.在警方展开调查期间,未按照规定停止活动,而是逃离现场;
7.离开现场时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证据显示他们应当清楚地知道发生过交通事故;
8.在无法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约定给予合理赔偿的情况下,行为人未留下自身确切身份信息便离开现场,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方才离开;
9.在与对方协商过程中,对于是否应该支付赔偿费用持有不同看法,且未能取得共识,行为人也未能留下自身真实身份信息,并且有事实揭示其是在受迫无奈的情况下离开现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如果擅自刮花了他人的汽车并随即离去并非必然构成肇事逃逸行为,具体而言应有如下两大分类情况:
首先,如果责任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离去,那就不能定性为逃逸行为,这里所指的是主观认知上也没有蓄意试图规避法律责任;
其次,若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的追查而选择逃离的,那么在主观上就已经表明存在故意性,同时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得知事实真相后仍然持续逃脱的,那么就可以判定其行为属于肇事逃逸。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逃逸行为:
(1)明显知晓已发生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驾驶途中或遗弃车辆以逃避事故现场的;
(2)无论是何种原因,只要交通事故的相关人员自认对该事故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均立即驾车脱离事故现场的;
(3)倘若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身上存在酒后及无证驾驶等可疑因素,报案之后却不履行在现场等待处理事务的义务,放弃车辆后再返回现场;
(4)尽管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将伤员送往医院治疗,但未曾报警却无故离去,或者留下虚假身份等个人信息后离开医院;
(5)在接受交警调查期间,趁机逃匿的;
(6)在离开现场的过程中,从未承认过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即便有证据能证明他应当知道此事;
(7)在经过多次协商仍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在未得到充分赔偿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而且还有证据表明他是不情愿地离开现场的。
刮伤他人汽车并离去并不一定构成肇事逃逸行为,具体需依据不同情境进行判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对于责任人是否知晓此次侵权事件仍需进行仔细判断,如仅在不知情或者非恶意情况下离开现场,则不能被认定为逃逸行为,亦即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责任之意图。反之,车辆发生刮蹭之后,责任人为了逃避法律追责而选择离开现场,则该行为表现出明确的故意性,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责任人在知情后仍然选择离开现场,便可以归类为肇事逃逸。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1)责任人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却依旧驾驶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2)责任人虽然认为自身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然而却实施了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3)责任人具有酒后驾驶及无证驾驶等嫌疑,在向相关部门报案后,并未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反而遗弃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后再度返回的行为;
(4)责任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未报告给相关部门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悄然离开医院的行为;
(5)责任人在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同时,有意地留下虚假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之后便离去的行为;
(6)责任人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过程中存心躲避的行为;
(7)责任人在离开现场且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然而却具备充足证据证明其理应清楚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
(8)经过协议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或无法协商给予足额赔偿金,有关责任人并未留下真实个人信息,且在拥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强行离开现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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