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踝扭挫之伤未必均属工伤意外。应依实际损伤状况至专门性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规章进行鉴定并划分至何种情形的工伤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员工若遭遇事故伤病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其所属单位有义务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辖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特定情形下,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许可同意,可以适当延迟申请期限。
足部扭伤并不全然等同于工伤,应当依据具体伤害程度前往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并依照相关法规加以确认是否构成相应等级的工伤事件。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当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确认为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职业病时,所属用人单位需从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起,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在特定情形之下,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可以适度延长申请时效时间。
解析:
关于脚部意外扭伤是否可以纳入工伤范畴,这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具体是否能够被判定为工伤事故,需要依据个体受伤状况前往相关鉴定机关进行评估,并参照相关法规规定作出相应等级判断。《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指出,当员工因遭受事故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出现健康问题时,其所在单位须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30日起,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若遇特殊情况,经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期限方可予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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