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若员工能获得法院发布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威决策文件——判决书,便可据此到相关部门申请进行社会保障费用的补缴。
以下是国内有关于补缴养老金的六种类型及具体规定:首先是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正式办理招聘手续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由于工作调动出现失误导致劳动关系失效等情况,且原来从事固定工作或者签署劳动合同的工人未能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其次是员工因自动离职、被辞退、因不正当理由被驱逐、刑期届满并释放之后不再担任公职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第三类情况则适用于办理新参保手续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群体;第四种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在缴费过程中产生中断现象,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年限仍未达到15年的;第五种情况是有企业职工按照灵活就业人士身份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状况;最后一种情形便是参与保险的人员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其之前年度的缴费基数低于整个省份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情况。
在法律原则下,劳动者可依据法院裁决文书中关于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如判决书等,持以上文件前往相应部门进行社保欠费的补充缴纳。根据国家现行法规,有六种类型的情形允许对养老金进行补缴:首先,对于那些曾经在县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成正规招聘程序,然后由于某些特定情况(例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工作调配发生变化而导致劳动关系中断)未能参加保险或中断缴费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次,包括那些因主动辞职、被开除、除名、刑满出狱后失去公职等原因未能参保或中断缴费的职工群体;第三,指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首次参保服务的过程;再者,涉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某种原因中断了缴费,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支付期限仍不足15年的情况;
此外,还涵盖了企业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殊情况;最后,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参保人员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之前年度的缴费基数尚不足以达到省级在岗职工的60%即可进行相应的补缴。
解析:
劳动者可依据法院下达的关乎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到对应的主管机构申请补缴社保。按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六类情形之一者,允许进行养老金的补缴事宜:
第一种是曾经在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过正式雇佣手续,后续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或者由于岗位变动而导致了劳动关系失效的原固定工或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人,若过去并未经社保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或有过缴费中断的历史;
第二种情况则为员工因主动辞职、违反纪律被开除、开除公职、服刑完毕出狱后不再担任公职等缘故,曾未通过社保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或者有过缴费中断的经历;
第三种情况指的是那些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商户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谋生的人群,需要办理新的社保登记手续;
第四种情况也是发生在这些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上,他们在缴费期间或许会出现断缴现象,甚至在法定退休年龄达到之后,仍未缴纳足够的期限(15年),
第五种情况则适用于那些原本属于企业职工但现已转型成为以灵活就业方式加入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人士;最后一种情形,即无论是在跨行政区域调动社保档案,或是在补缴期间,联盟前几年的缴费基础均尚未达到省级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标准的在职工作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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