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匿名电话或短讯皆可作为合法举报渠道。
然而,这些联络方式所传递的自首、坦诚以及立功证明材料若缺乏接受受案单位签字或盖章,或接收人员未经签字确认,便不能被视为定罪依据。在审理过程中,如被告方及辩护律师提出有关自首、坦然承认犯罪行为以及立功表现的主张且无足够证据支持,亦或是有关部门未能确定被告人反犯罪行,有关机关只字不提被告人的自首、认罪悔罪、建功赎罪表现,或者虽提及却证据材料不足时,法院应有权请求相关部门提供全面充分的证明资料,或者引导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并综合考虑其他间接证据因素以做出最终判定。
在侦查过程中,倘若采用非直接的方式,例如匿名电话或短信进行举报,即需要确保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告的投案自首、坦白交代以及立功表现。
然而,若所获取的此类证据材料未能盖有接收被告投案、坦白交代乃至检举揭发等行为单位的专门印章,亦或是接收到这些信息的工作人员并无专门的签名记录,那么这样的证据将不能被视为有效的定罪依据。
此外,当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均声称其具备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节及理由时,如果相关机关对此并未予以认可,或是有关部门报告指出被告有上述表现,但是提供的证据资料并不完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索取进一步的证明材料,或者请求有关人员出庭佐证,从而结合其它已有的证据,做出准确的判断与结论。
解析:
通过匿名电话或简讯都可进行举报,然而用于证明被告人为自首、坦白、立功的资料,若未经有接受被告投案、坦白或检举揭发等单位的盖章核实,或者接收人员无签字确认,皆不可作为定罪依据。对于被告及辩护律师所主辩其具有自首、坦白或立功的事实与理由,如相关部门未能给予认同或证明资料有所缺失,人民法院应要求相关机构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或请求相关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同时结合其它证据做出最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专业解答匿名电话或简讯举报须经核实方可定罪。自首、坦白、立功资料须经单位盖章和接收人员签字确认。被告及辩护律师主张相关事实,若未获相关部门认同或证明资料缺失,法院应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明或请求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做出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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