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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正式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然而却未能明确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此情况下,如一旦劳动者严格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并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即按照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的30%作为标准,按月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人民法院将对此予以充分支持和认可。
2024-07-21 18:3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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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法规的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定中明确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然而并未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作出相应约定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已经切实遵守了竞业禁止的相关义务,且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来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和认可。
2024-07-21 16:4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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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各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对竞业限制条款作出了相应的约定,但却未能就解除或终止该项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做出明确承诺和安排,那么,只要劳动者切实履行了其所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就有权依据自身在解除或是终止合同的前十二个月内所得的平均工资水平,请求雇主按照该比例的30%逐月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这样的诉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充分的支持与认可。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4-07-21 16:07: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