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单》在法律上具备两种重要的影响力:
首先,它可以是有力地宣誓交易行为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其次,能够严谨地证明双方应负有的各自责任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要求,各方在构建各类合同关系时,行为方式上不仅限于书面形式,亦可选择口头或其他形制签订。
然而,若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形,则须严格遵守。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已经达成共识并以书面表达出来,且其中一方已切实履行其主要的业务职责,并且得到另一方的充分认可,那么从维护商业交易安全性以及尊重市场经济自治原则的角度出发,理应对这两方之间的存在实实在在的合同关系进行确认。
在法律层面上,《对账单》具备以下两个显著的法律效力:
(1)用以明确无误地证明了交易关系的确立以及其力度与范围;
(2)亦可以据实证明并确立了各方应负之责任及相互间之法律关联。
依据中国现行且有效的民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法定形式不仅包括书面撰写、口述传达等传统方式,亦可囊括其他创新或非传统的表达方式。但凡相关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主张使用书面文档的,则需严格遵照该项规制;如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须采取书面表态的,亦当遵循此规则。因此,,只要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尚未明确规定某类特定合同必须依据书面形式签署才能生效,并且双方已就此达成共识并以实际行动验证,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可,考虑到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维护与交易安全性,应当确认并肯定双方在此期间内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合约关系。
解析:
关于《对账单》的法律效力问题,我们可以从两大方面进行论证:
第一点,该文件能够有力地证明相关交易关系确实存在于实际生活中;
第二点,它也能清晰地展现出各参与方之间应负有的对应责任关系。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应规定,在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者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可选择使用文字形式、口头陈述以及较为灵活的其他方式来表达彼此的意愿。如果法律或行政规章明文要求某种类型的合同必须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签署,那么各方就应按照这条规定执行。反之,如果双方达成共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立合同关系,则应遵循其约定行事。从以上法条解释来看,只要法律及行政法规未强行要求某些特殊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双方达成合意且任何一方已完成了主要义务时,另一方已经认可了这些行为,从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性出发,应当视作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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