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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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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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例,运输十克毒品已被归类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之范畴。故而,此种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惩罚。倘若情节更为恶劣严重,刑罚程度亦有可能进一步加重。
2024-07-18 09:33:01 回复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指出,凡是运输数量达到10克之多的毒品,即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其他种类的毒品数量较大”。据此,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戒,具体惩罚措施为七年有期徒刑之上,并处以相应罚金。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制裁。
2024-07-18 08:27:58 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运输10克毒品的行径已经归入了“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范畴之中。由此可见,此类行为必须要接受刑事法律的制裁,面临着七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罚金。若情节特别恶劣,则有可能被判处更为严重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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