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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并没有权力去更换物业公司。然而,他们确实拥有选择小区最初物业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但即便如此,开发商也不能够任意地更换这些物业管理机构,因为更换这样的公司的最终决定权在于整个社区的所有业主。如果需要更换物业公司,那么必须要召集全体业主进行会议,通过投票来决定是否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的支持。此外,还应该提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现有的物业公司,以便他们能够做好相关的解聘准备工作。
2024-07-14 16:5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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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取得购房许可证之后,并未有权利自行决定变更物业管理公司。尽管开发商有权选取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但在没有得到小区全体业主的授权之前,不能擅自进行更换。要知道,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若需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通过投票方式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支持,并且需要提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现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应的解聘手续。
2024-07-14 14:5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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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开发商并未赋予替换物业公司之权限。尽管开发商享有挑选小区首期物业服务公司之权益,然而在决定替换物业公司之际,非开发商所能独断专行,而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如欲更换物业公司,务必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投票表决以获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赞成票,且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公司发出六十天的解聘通知,办理相关解聘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024-07-14 14:49: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