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霸王条款乃某些市场参与者肆意妄为,违反法定义务,擅自变更、削减或回避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之不公平、不公道的格式合同、通知、公告以及店铺明文规定或行业约定俗成之惯行案例。实际上,霸王条款仅仅是一种格式化条款;而这些格式化条款的存在,仅因法规规定,若为提供方,在没有提供充足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或减轻了本应承担的义务,加重客户负担,或是限制了客户的中心权益,例如选择权或拒绝提供必要信息的机会,那么这种格式条款便是毫无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霸王条款,乃是某些商家或服务供应商单方面拟定的一种逃避法定责任以及减免自身义务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及店堂公告或行业通用做法等。实际上,霸王条款即为格式性条款的一种形式。此类格式条款若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拟定并导致提供者无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或者过分加重消费者或其他相对人责任,甚至限制其基本权益的,那么该类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2024-07-12 10:4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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