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倘若公安机构以口头形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响应和配合。如果当事人未能遵从该项要求,就很有可能对其所获得的取保候审待遇产生负面影响,乃至有可能使已生效的取保候审措施被收回或取消。
然而,关于当事人是否需要亲自到场接受传唤,这还需要根据传唤的具体内容以及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来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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