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口头传唤并未直接关联至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取保候审系一项
刑诉制度下的强制性措施,通常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作出决定,要求涉案人员提供
担保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听从
传唤出庭。而口头传唤仅为通知
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之用,与实际采取
强制措施尚有区别。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