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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刑事拘留措施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执行,然而,在实施拘留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相关公安部门须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核实及审批。这一程序充分彰显出检察院所具备的监管职责。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以及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或重大嫌疑人为现行犯或具备法定情节者,有权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且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员的家属,同时将拘留情况上报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024-07-03 16:0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