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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需经过检察院吗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展开首次询问工作。若经查证,被拘留者并不符合拘留条件,则须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刑事拘留是否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或者批准程序。在实践中,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但具体是否需要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或监督,还需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仅凭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尚不足以直接推断出刑事拘留是否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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