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我们所指的是以干股形式进行受贿的犯罪行为,这是一种非国家公职人员通过接受他人赠予的“干股”(即未实际出资却获得的股权)从而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判定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职权或影响力;
其次,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再次,行为人是否有为他人谋求利益的具体行为表现;
最后,行为人是否实际接收了干股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性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专业解答"干股"常见于贪污犯罪中,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未支付资金即持有公众公司上市股票。其认定标准有三:一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带来利益;二是从他人处获得此类股票,无需实际投资;三是与供股方存在金钱交易。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必须依法严惩。
专业解答干股型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对方以干股形式赠予的财物,且价值达法定标准。构成要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权谋利、实际收受干股财物、干股价值达立案标准。
专业解答干股型受贿罪的判定依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该罪名针对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无须出资的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职权滥用、非法收受干股、干股价值达到法定标准及其他加减情节。若满足条件,将依第三百八十三条惩处。但最终定罪量刑需综合考虑案件细节、干股价值、公职人员行为及自首、立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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