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银行工作的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对于法院调查取证银行是否必须配合,因为朋友不知道
虽然目前法律尚无有关调查令制度的明文规定,但调查令由人民法院签发,委托或者授权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来实施,实质上仍是法院的调查行为。从民事诉讼法上述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调查令符合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对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应具有强制效力。至于部分持令人出现泄密、滥用调取证据等行为,责任在于持令人,应由授权法院依法惩处,而不可能就此追究被调查银行的责任。且从司法实践来看,银行鲜有因协助执行被客户追责的案例,但却不乏因不协助执行而受法院惩处的案例。
因此,银行对于诉中调查令,应积极给予配合,尤其是对处于当地法院已颁布调查令制度的银行,更应按照当地法院调查令制度要求,协助律师调取有关证据。
在具体操作上,一方面要严格审查,注意审查调查令是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持令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接受调查单位名称;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等;另一方面,在不受理诉前调查令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要求律师出具《律师执行证》,并复印留存,视情况要求律师提供与调查令有关的诉讼案件立案证明文件,以证明调查内容与案件有关,仅在诉讼期间内受理调查令,诉前必要时还可要求持令律师提供办案法官联系方式以备核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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