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除斥期间被称为法定期间,其性质为固定不变的期间。此种期间,作为当事人,并没有对其进行变更的权力;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亦无法对其进行变动。所谓法定期间,即是由相关法律法规直接明确规定之时间限度,该种期间的启动往往源于某些特定的法定事件。例如立案期间、公告期间、上诉期间以及申请执行期间等等。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若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期限延误,在障碍得以排除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
至于是否批准顺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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