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遇阻碍执法之行为,则需承担刑事拘留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到37天。如公安机关经依法判定某被拘留者需要加以逮捕,则应于到达拘留期限的最后三个自然日内,向各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并请求予以审查批准。
然而,在一些颇具特殊性的情况之下,公安机关可将此提交时间适度延长一天至四天;在收到由公安机关提出的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之后的七天之内,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需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随后,基于该结果,有关被拘留人员有可能获得释放,也有可能继续被执行逮捕,从而完成整个刑事拘留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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