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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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由于拆迁安置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划拨性质,这使得此类住房与我们通常购买的由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用地后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存在明显的差异。
然而,如果拆迁安置房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并且成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这类住房便具备了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资格。反之,若没有房产证,卖方将无法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同时也无法享受到房屋可能带来的任何经济收益。对于买方而言,他们也无法有效地规避可能出现的一房两卖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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