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争议的和解事宜,应在劳动仲裁机构进行正式仲裁之前展开,因为若仲裁裁决已经做出,则通常情况下再行和解便失去其原本的价值及意义。若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寻求工会或其他第三方人士的协助,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以达成和解协定。对于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如拒绝协商、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甚至达成和解协定之后未能有效履行的情况,均可依法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请求;同样地,如果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未果或是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得到执行的,亦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他们仍享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只要达成和解协议,便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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