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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当员工遭受工伤事故时,在经过妥善治疗且病情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他们或其雇主有权向设立在全市范围之内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相关申请。通常来说,此类申请需要附上《工伤决定认定书》以及具有法律效应的诊断证明文件等材料物证。
其次,在接收到相关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立即对其中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若发现材料存在缺失或不足之处,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明确指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具体内容。
再次,待所有所需材料全部收集齐全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从其内部挑选出三位或五位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对工伤职工的伤势状况和医疗诊断结果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随后,专家小组将依据上述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的鉴定意见,并撰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最后,鉴定委员会通常会在做出鉴定结论的次日起算第二十日,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地送达到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手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24-06-14 14:2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