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重新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此外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建议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申请,准备充分的医疗证据材料支持重新鉴定的理由,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协助。注意十五日的申请期限较短切勿错过。
2026-05-20 23:24:09 回复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所以,您是可以申请复议的。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14 19:4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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