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被羁押之人在看守所内患有重大疾病时,应得到及时且有效的治疗。如果病人所需的医疗救治必须前往医院进行,那么当地的医院便有责任承担起这一职责。
此外,看守所还需配备必备的医疗器材以及常规用药,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对于患病的被关押人员,看守所应尽快提供治疗服务。在服食药物过程中,看守所的警务人员须全程陪同监护,一旦发现传染性疾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进行治疗。如病情严重者,可考虑安排其入院接受治疗,同时与办案机关进行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措施进行适当调整,例如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
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
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
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
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
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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