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调解会在正式庭审之后、裁决尚未作出之前进行。
依据国内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形成裁决结论之前,必须先进行调解工作。
若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仲裁庭应据此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中需明确仲裁请求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字确认,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章,然后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手中。
当调解书经过双方当事人签署并收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调解未能达成或在调解书送达前,有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示反悔,仲裁庭将立即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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