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4]196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旦唬测舅爻矫诧蝎超莽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或核算的分)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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