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为人涉嫌犯有抢夺罪行,且被害人在被抢夺财物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证属实的确存在犯罪事实且应当接受刑事惩罚时,公安局应对此案件在七日之内进行立案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三万元至八万元以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的情况,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各省份、自治区及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同时综合考量社会治安状况,在此基础上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批通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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