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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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开发商无任何合法依据而延迟交房,则作为购买方的您有权进行敦促告知。
待敦促告知完成且已给予其合理时间后,如其依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那么您将有权利提出解约请求。
再者,根据您所签署的合约规定,您亦可用书面形式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支付或赔偿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然而,当同一份合同中存在着关于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明确条款之时,并不能二者兼得。
此时,您可选择其中适用性较高的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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