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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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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有什么新规定

李* 江西-九江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5.23 13:05:00 481人阅读

职务侵占罪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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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不得不提及的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新增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特定的定罪情节,从而使得原有的两档定罪情节得以扩充为三档,而最高法定刑也由原先的十五年有期徒刑提升到了无期徒刑。
其次,由于定罪情节的增加以及惩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本罪的有期徒刑的界分点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五年变更为了现在的三年和十年。
再者,我们对附加刑部分进行了调整和新增。
删除了原有“数额巨大”量刑档次中关于“没收财产”的相关规定,同时在三个档次中都新增了“罚金”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将与主刑采用“并科式”的适用方式。
最后,我们还对犯罪主体的表述进行了修正,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更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3 13:07:00 回复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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