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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和职工医保的区别?

pub****976 甘肃-兰州 医疗保险纠纷咨询 2024.05.22 13:47:18 300人阅读

灵活就业和职工医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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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兰州 咨询解答:71007条

您好!在险种方面,企业职工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内容,涵盖了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的各个阶段和方面。 相比之下, 灵活就业社保的缴费险种和比例则更加灵活。 一般来说,灵活就业者可以选择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是否缴纳失业保险。 在缴费比例上,由于没有固定的雇主承担部分费用,灵活就业者需要全额承担社保费用。 同时,由于灵活就业者的收入状况各不相同,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和比例。

2024-05-22 13:50:1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灵活就业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主要有:
1、缴费基数不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职工参加医保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月工资总额。
2、参保对象不同。
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对象为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城镇在职职工及单位退休职工。
3、缴费的方式不同。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由灵活就业人员自已按一定的基数和比例全额缴纳,可以选择按月缴纳,也可以选择按年缴纳;
职工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一般情况下是按月缴纳。
4、缴费比例不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有两种可供选择。根据各地标准,比如按照沈阳标准,可以选择10%的比例,也可以选择
6.8%的比例。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单位缴纳6%左右,职工个人缴纳2%左右(各省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政策有所差异)。
5、基金账户划分方式不同。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以沈阳为例,选择按10%比例缴纳的,可以设立个人账户,每月有基金划入个人账户;按
6.8%缴纳的,则不设个人账户,没有基金划入;
职工医疗保险有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主要有:
1、缴费基数不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职工参加医保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月工资总额。
2、参保对象不同。
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对象为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城镇在职职工及单位退休职工。
3、缴费的方式不同。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由灵活就业人员自已按一定的基数和比例全额缴纳,可以选择按月缴纳,也可以选择按年缴纳;
职工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一般情况下是按月缴纳。
4、缴费比例不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有两种可供选择。根据各地标准,比如按照沈阳标准,可以选择10%的比例,也可以选择
6.8%的比例。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单位缴纳6%左右,职工个人缴纳2%左右(各省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政策有所差异)。
5、基金账户划分方式不同。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以沈阳为例,选择按10%比例缴纳的,可以设立个人账户,每月有基金划入个人账户;按
6.8%缴纳的,则不设个人账户,没有基金划入;
职工医疗保险有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缴纳一年享受一年的待遇。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在定点医院刷社会保障卡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累计在200元以内(含200元)的,由个人支付;200元-1000元(含1000元),医保基金支付50%,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门诊和购药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即可以用自己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和购药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高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时,需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为: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二)一级医院400元;
(二)二级医院600元;
(三)医院8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24万)以内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分段,医保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
(一)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10万以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比例分别为:
1、社区、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2%(在职)93.6%(退休);
2、二级医院基金支付89%(在职)91.2%(退休);
3、医院基金支付86%(在职)88.8%(退休);
(二)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10—24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支付96%,
(三)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24万以上,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8%。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30万。
(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200元;二级医院400元;医院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由医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剩余部分由参保居民承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15万。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二)在二级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三)在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由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赔付。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只扣除一次。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其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具体比例为:12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部分赔付55%;3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的部分赔付65%;100000元以上的部分赔付75%。若在武汉市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可在武汉市参加职工医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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