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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医疗机构的形态多种多样、不断发展,我国医疗供需的矛盾得到缓解,也需要其百花齐放。有一类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许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有遇到,大家会对其规范性充满疑问,比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营业执照吗?
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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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税收是我国国库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法律法规也对于收税进行了严格并且详细的规定和分类,我国税务规定将纳税人分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具体的纳税人划分标准,比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吗?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2.财务制度健全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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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家都有所了解,简单的说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为人民和社会提供低价和高品质的医疗服务。对于医疗机构,国家也进行了不少补助,那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补助吗?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补助吗
财政对公立医疗机构一般实行定额补助,即每年给予一定量的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等日常开支。除此之外,财政还有各种卫生专项资金拨款,用于医疗机构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但这些专项资金不是每年都有。各地区也存在差异。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什么发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我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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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现有的医疗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服务于社会和群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有收入和支出。那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税该如何缴纳呢?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税怎么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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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医疗机构大体分为政府办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像农村卫生所等都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收入用于支付基本的医疗服务成本。目前我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优惠的税收政策。那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政策有哪些?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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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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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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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
3、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
4、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
当出借人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时,出借人此时虽然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此类借款是在特定对象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人并不以发放高利贷为业,不涉及不特定社会公众,也没有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因此这类发放高利贷行为应界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刑事司法不应介入。
(二)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实质就是放贷者充当银行的角色,经营银行所从事的借贷业务,这种放高利贷行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