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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倘若贵司未能依照国家规定在中秋佳节期间给职员工提供相应的休息和休假权益,在未违反相关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可经由全员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将该时段转为员工的工作时间,且针对额外的工作时长,贵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与正常工作日相同水平的加班费,不可有任何强迫非自愿性质的加班行为,亦不能拖欠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即构成违规违法行为。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内容,法定节假日被强制安排进行工作的劳动者,其所应得到的酬劳不应低于他们日均工资标准的300%。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24-05-21 15:3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