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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永川区
解析:
判断洗钱罪,主要的重点在于对其洗钱行为的认定,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提供资金帐户者;
其次是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以及有价证券等形式的;
第三是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帮助资金进行转移的;
第四是协助将资金向境外进行汇出的;
最后是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掩盖、隐瞒犯罪所获取的收益及其相关来源与性质的。
在判断洗钱罪时,主观上需要证明行为人确实存在明知的情况。
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被视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实际上并不知情:
首先是知晓他人正在实施犯罪活动,并协助其转换或转移相关财物的;
其次是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物的;
再次是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财物的;
第四是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物,并从中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值的“手续费”的;
第五是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大量现金分散存储于多个银行账户中,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间频繁进行划转的;
第六是协助近亲属或其他关系亲密的人转换或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第七是其他可以被认定为行为人明知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5-20 12:3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