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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是否合法

刘** 江西-九江 刑事立案咨询 2024.05.19 15:56:00 461人阅读

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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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权之外国人倘若涉嫌犯罪且须承担刑事责任者,皆应透过外交途径予以妥善处理。
在长期的外交实践过程中,若遇驻在国内部有外交人员违反驻在国相关刑法规定的情况时,考虑到这些外交人员享有豁免司法管辖的特殊地位,因此驻在国通常不会选择通过司法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亦不会经由司法部门作出相应判决,而更倾向于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该问题。
具体来说,便是借助驻在国外交机构的力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正式交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024-05-19 15:58:00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比如,当事人想对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不予受理。 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交代表不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
(1)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其所属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则有权受理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
(2)外交代表用私人名义涉及在中国的不动产诉讼;
(3)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引起的诉讼;
(4)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或者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5)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而引起的诉讼;
(6)外交代表本人主动提讼,因而引起对方当事人应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比如,当事人想对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不予受理。 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交代表不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
(1)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其所属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则有权受理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
(2)外交代表用私人名义涉及在中国的不动产诉讼;
(3)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引起的诉讼;
(4)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或者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5)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而引起的诉讼;
(6)外交代表本人主动提讼,因而引起对方当事人应诉的。

就是没有办法起诉,或者是不能在这个地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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