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
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
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
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
起诉讼,不由
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犯罪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五十年代,某驻华使馆外交人员以不法手段欺骗引诱中国妇女,加以
侮辱,经我外交部向该使馆提出交涉后,此人被其本国政府调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