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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房产升值部分如何处理

王** 广西-北海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5.18 16:48:00 402人阅读

离婚分割房产升值部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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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主要依据如下几种具体情形决定:
首先,若其中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项,那么此房产的增值部分可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婚前某方仅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按揭方式偿清了全部购房费用,则需将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金额除以总购房款进行换算。
再次,如果在婚前行订购房合约,首付款已完全支付且按揭偿还房价全款,那么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归属双方共有。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的,便归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
然而,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对房产的购买和维护做出过贡献,那么其所付出的部分增值也应被视为其个人财产。

2024-05-18 20:5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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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夫妇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如何进行分配这一问题,应依据不同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首先,如果其中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全额支付了房屋款项,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便可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若一方在结婚前仅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按揭方式完成了剩余购房款项的支付,则需按照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金额与总购房款之间的比例来计算增值部分的归属;
最后,如果一方在结婚前签署了购房合同,并已支付首付款且通过按揭方式完成了全部购房款项的支付,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当由双方共享。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增值部分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其所有权将归属于该房屋的所有者。
然而,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对该房产的购买或维护做出过贡献,那么其所贡献部分的增值也应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5-18 16:49:00 回复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离婚时婚后共有的房屋升值部分的认定与分割近几年房屋升值较大,许多房屋的升值额甚至超过了当初的购房价格,这也是造成离婚双方当事人房屋争执加剧的一个因素。例:某夫妻婚后用20万元购买了商品房一套,首付款7万元,贷款13万元,已还贷3万元,双方离婚时经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该房屋现值40万元。认为首付款7万元和已还款3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每人5万元,升值20万元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每人10万元,这样占有房屋的一方应给对方15万元房屋补偿。这实际上是一个简单的计算公式,如果该商品房中包含有一方父母的资金或住房投入,且双方均已认可,还应将该投入及相应的升值比例计算在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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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8 12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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