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未出租的非居住性房屋进行拆除时,若需给予其所有权者经济赔偿款,则计算公式如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100%。
(2)当涉及到公有出租非居住性房屋的拆除问题时,对所有者所支付的货币补偿金额将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20%;而对于承租人而言,他们所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则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80%。
解析:
(1)对于未出租的非居住性质房产的拆迁,产权所有者所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项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乘以100%的比例。
(2)在针对公有租赁性质、非居住用途的房产进行拆迁时,产权所有者和承租人均可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其中,对产权所有者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方法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乘以20%的比例;
而对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则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乘以80%的比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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