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以谋求不法占有所为动机,在签署及执行各类合约的环节中,欺诈性地获取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财务,其数额达到了较大的程度,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将受到罚金的处罚;
如果数额庞大或者存在着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么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仍然需要缴纳罚金或承担没收财产的责任:
1.利用虚假成立的公司或者假托他人身份来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
2.使用伪造、篡改、失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担保物;
3.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合约;
4.在收取了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
5.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欺骗对方当事人,从而获取他们的财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4-05-18 09:5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