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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宝山区
解析:
(1)该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侵吞的意图,未经合法授权而私自扣押和占用他人交由其保管的财产、被遗失物品或埋藏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在被要求归还时却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占罪中侵占数额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20万元的情况,可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若侵占数额超过20万元,则应视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5-17 18:3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