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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本地区域内的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下属的消防科,对于公众聚集性场所在正式投入运营及营业之前,由建设方或实际使用单位有责任向场所所在的市级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同时需提交如下各个方面的详尽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具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可的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已完成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等相关文件;
(5)员工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详细记录以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所获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024-05-17 12:1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