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中的规定是: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因此,继承法中的原则是:继承权利,才继承义务;不继承权利,也不用继承义务。此时要区分情况:
第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即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就不用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
二,如果继承人接受继承,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就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一)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二)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四)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五)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六)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
一、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继承人即去的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第
二、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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