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公司经营专题 > 合伙联营专题 >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方式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方式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方式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19 06:26:21 已帮助1523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方式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退伙: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4、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1)未履行出资义务;
(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