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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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被继承人的亲生兄弟姐妹若早于被继承人离世,其子嗣则具有相应的代为继承权。换言之,在被继承人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权以代为继承的方式,继受其父母理应获得的遗产所占份额。
2024-05-14 13:51:48 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被继承人的手足兄弟或姐妹提前离世,则将由这些已故亲属的后代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换言之,当被继承人在其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等)中无任何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已逝去的手足兄弟姐妹的子女可取而代之,继承属于他们父亲或母亲本应享有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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