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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由大股东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
解析:股东大会并无严格规定全体股东必须全员参与。关于股东大会的会议安排,其中没有条文强制性地要求所有股东务必亲自到场参加,仅对议案通过的投票比例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股东大会就某项议案作出决议时,必需要得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有效表决权超过总数的一半才能获得通过;而对于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等重要事项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等重大决策,则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免除职务之前应当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主持召开股东会。如果,他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该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派代表招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或者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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