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之后,却未能及时向当事人传达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时限时,该时效应自当事人自我感知或应该了解知晓行政复议期限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要以当事人得知行政管理部门所颁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内容作为起始点来计算复议期限的话,则最长时效不得超过整整一年。
解析:
若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裁决之后,未能及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效,那么这个时效应自合法权益人得知或可能得知复议时间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合法权益人已了解到或理应了解到行政行为的详细情况,则时效应该自此时间点算起,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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