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张瑞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6401202011217423,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经验,经办案件超过300件。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目前,张瑞律师就职于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71号紫荆花商务中心B座13楼,其服务地区主要为银川。
张瑞律师秉持“以法为基,以诚为本”的执业理念,深耕民商事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专注于医疗、合同、家事等多元领域。他秉持专业、严谨、尽责之心,用扎实法理与实战经验守护当事人权益,以正义为尺,以良知为度,做有温度、有担当的法律人。
担任多项顾问及调解职务
张瑞律师不仅在案件代理方面表现出色,还在多个政府部门和企业担任重要职务。他是银川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队成员,为政府的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支持,保障政府工作在法律框架内顺利开展。同时,他也是内蒙阿拉善行政公署顾问团队成员、内蒙阿拉善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顾问团队成员,为这些机构和企业在日常运营、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其规避法律风险。
此外,张瑞律师还担任银川市金凤区交警一大队司法调解员,在交通事故纠纷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调解作用。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他还是宁夏大远律所工伤团队成员,为工伤职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处理修理合同纠纷
2024年6月24日,张瑞律师代理了王XX与某某服务中心、王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12日,原告王XX驾车与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碰撞,车辆及护栏受损,交警认定原告负全责。经保险公司定损,被告某某服务中心将车辆拉至该中心维修,但未按约定维修,也未返还车辆。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53504元。
被告辩称同意返还车辆,但原告需支付垫付的护栏维修费、拖车费、拆检定损费及保管费等,同时认为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是保险单上的保额,并非车辆实际价值,且保险公司已向原告赔偿3万元,故不同意赔偿该损失。第三人李XX述称,案涉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由原告使用。
张瑞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车辆返还及损失赔偿问题。针对车辆返还,他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修理合同关系,被告在未对车辆进行维修且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占有车辆,构成无权占有,原告有权要求返还;针对车辆损失,他指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变卖或处分车辆,故要求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明确被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未依法提起反诉,本案不应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庭审中,张瑞律师围绕修理合同的权利义务、无权占有的法律后果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辩论。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案涉事故车交付被告某某服务中心维修,双方形成修理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返还车辆于法有据,被告某某服务中心应予返还。原告主张赔偿车辆损失53504元,因无证据证实被告已变卖或处分该车辆,故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垫付费用等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原告诉请被告王XX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因与原告形成修理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被告某某服务中心,故不予支持。判令被告某某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XX返还车牌号为宁X号的车辆;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8元,已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王XX负担284.5元,被告某某服务中心负担284.5元。张瑞律师在本案中准确界定了修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成功帮助原告追回了案涉车辆,维护了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展现了专业的合同纠纷处理能力和诉讼代理水平。
解决劳动争议案件
2024年6月13日,张瑞律师代理了蓝X某公司与杜XX、雷XX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蓝X某公司与被告杜XX、雷XX因劳动关系认定、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被告杜XX、雷XX向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蓝X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原告蓝X某公司主张,仲裁委员会仅以转账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用人单位实际为宁夏汇某公司,且被告曾签署过“空白”劳动合同,故原告不应支付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被告杜XX、雷XX辩称,二被告分别于2023年3月、5月入职原告公司,从事施工员工作,原告按月向二被告发放工资,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张瑞律师作为被告杜XX、雷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全面的证据收集和分析工作。通过调取二被告的银行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明细表等证据,结合案涉项目实际由原告开发建设、二被告受原告安排从事相关工作的事实,充分论证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张瑞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工资支付凭证的证明力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有力反驳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案涉工程投资人和管理人,二被告在案涉工程中任施工员一职,且原告按月向二被告发放劳动报酬,二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投资工程的必然组成部分,故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原告蓝X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杜XX支付2023年5月17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26787.53元,向被告雷XX支付2023年3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52689.66元;原告不支付二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驳回原告蓝X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蓝X某公司负担。张瑞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要点,通过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二被告追回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展现了在劳动争议领域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丰富的代理经验及出色的庭审辩论能力。同时,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抗辩,确保了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张瑞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民商事与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未来,相信他将继续在法律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