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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的起算方法是以什么为依据的

胡* 广西-梧州 受理范围咨询 2024.05.12 14:42:00 497人阅读

追诉期限的起算方法是以什么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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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追诉时效期限如何计算以明确其时间段:
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需依据具体的情节进行判断和确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自犯罪行为人实际施行该行为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进行的情况,那么其追诉时效将自犯罪行为全部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如果在追诉期限之内再次发生新的犯罪行为,那么追诉期限应自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024-05-12 14:43: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69万元人民币,曾当庭一跪,请求法官同意其边住院边接受审查的退休“副厅”、年届7旬的A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4月13日,广州中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13年的判决(4月14日《广州日报》)。A于2006年2月被捕,距当年的已过去10多年,覃本人也已退休近10年。刑法规定,各种犯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假如这桩发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案不是“东窗事发”,A只需再捱上几年,这个退休“贪厅座”就可以真正的“平安着陆”了——实在是好悬啊!事实上,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等职务犯罪有其特殊性,也应该实行特殊的追诉时效制度。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加上有些职务犯罪没有显而易见的侵害后果,使得发现犯罪的时间常常大跨度地滞后于实施犯罪的时间,部分职务犯罪的主体能轻易地度过被追诉的“危险期”。刑法有必要明确规定,职务犯罪的追诉不再受时效限制,而实行特殊的“永久追诉”制度,不管任何时候,都要一查到底。这样才能彻底打破分子“平安着陆”的侥幸心理,差点就放跑退休“贪厅座”的惊险一幕也才不会重演。


1、行贿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依据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相关法律依据:

(1)行贿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90条规定:
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受贿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86条规定:
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只一次行贿受贿的,以实施行贿受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多次行贿受贿的,以最后一次行贿受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4、刑法关于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5、什么情况下,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不受限制,到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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