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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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卖方故意隐瞒以下有关房屋的重要事实,且该行为足以导致该份买卖合同宣告失效或被依法撤销与解除,则须无条件退回买方所有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需承担向买方赔偿其已付款项总量一倍以内的法律责任:
(1)蓄意隐瞒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故意隐瞒所出售的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权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出售的房屋已经出售予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解析:
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向购买者隐瞒有关房屋的重要真实信息,致使相关合约因违约而归于无效或遭到废止、解除时,卖方必须无条件地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要补偿买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额的双倍数。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应包括在内:
1.卖方明知其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故意隐瞒此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卖方故意掩盖所销售的房屋已经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真相;
3.卖方故意隐瞒所出售的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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