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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殊情况不构成受贿罪

冯** 河北-沧州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5.12 12:12:00 325人阅读

哪些特殊情况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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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受贿罪须具备四大基本必要条件,依次为:
首先,犯罪的主要客体通常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立单位等具有公权性质的组织体,犯罪的直接攻击目标则锁定为各类财产物资;
其次,犯罪者需要凭借其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优势,接受他人提供的财务馈赠并且为行贿者谋求实际利益;
再次,受贿者作为犯罪行为的执行主体必须是拥有公务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
最后,受贿罪的违法意志必须是故意为之,若仅为过失行为,则无法构成受贿罪。
关于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受贿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或以上;
第二,个人受贿金额虽未达五千元,但由于受贿行为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
第三,个人受贿金额未达五千元,却以故意刁难、威胁等手段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施压,从而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四,个人受贿金额未达五千元,但通过强制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24-05-12 12:13:00 回复

1、构成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的特殊性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自然人或者私营企业等不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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