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贪污受贿罪的,依法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数额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上确定的罚没金额为准。赃款属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
首先,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其次,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第三,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贪污罪的数额起点不是五千元,说贪污罪没有数额起点也不过分。从刑法第 383 条第 1 款规定的“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表明该款各项所规定的行为都是“犯贪污罪的”行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且情节较轻的,也构成贪污罪,只是免除刑罚处罚,给予非刑罚处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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